定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定州市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定州市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行政執法活動的社會監督,建立多層次、立體化行政執法監督體系,促進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升全市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河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定州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是指根據行政執法監督需要在本市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聘請的兼職從事行政執法監督的人員,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團體人士、基層組織及相關重點企業負責人員,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擔任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
第三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采取分散工作與集中工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本職工作和監督員工作,工作性質為義務監督,無工作報酬。
第四條 市司法局負責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日常聯絡、組織和協調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定期或不定期組織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參加有關會議和相關行政執法監督活動,提供有關資料和工作便利;
(二)了解、反映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聽取對各行政執法機關的評價,通報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情況;
(三)牽頭負責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反映的行政執法違法案件進行查處;
(四)負責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向市政府報告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無刑事處罰、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結論以及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二)具有一定文化知識、法律知識和參政議政能力;
(三)支持法治政府建設,熱心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開展監督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四)善于聽取群眾的意見,敢于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第六條 聘任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司法局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發布選聘公告或者定向發函,明確選聘條件、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和流程;
(二)采用個人自薦、單位推薦、定向邀請等方式確定人選;
(三)市司法局對確定人選進行資格審查,擇優提出擬聘人選,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七個自然日;
(四)公示期滿,對無爭議的擬聘人選,經市政府批準后正式聘任,頒發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聘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履行職責時行使以下權利:
(一)對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向有關機關反映行政執法違法行為;
(三)參與調查了解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四)應邀參加行政執法專項監督檢查活動;
(五)督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六)參與對行政執法部門和單位進行評議和考核;
(七)參加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業務知識學習培訓;
(八)市司法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行政執法監督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有關工作制度,保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二)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正確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
(四)不得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謀取私利;
(五)不得以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名義從事與行政執法監督無關的活動;
(六)不得妨礙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執法的公務活動;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九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辦理。
第十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監督的具體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檢查等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
(二)行政執法機關入企檢查是否有相關依據,程序是否規范,有無亂檢查現象;
(三)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履行法定職責,有無不作為、亂作為或刁難當事人的現象,行政執法人員有無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的行為;
(四)行政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的合法性問題;
(五)其他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時,應當出示市司法局頒發的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證件,表明身份;需要查閱執法案卷和相關文件資料的,應當持市司法局開具的相關文書。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可以通過信件、郵件、走訪等形式向市司法局反映。
第十三條 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提出的行政執法監督意見和建議,有關行政機關要認真對待,能當場解決糾正的應當當場解決糾正;當場不能解決糾正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將相關結果向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反饋。
第十四條 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提出的行政執法監督意見和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作出答復或答復不滿意的,由市司法局組織調查,對查證屬實的,向有關行政執法單位下發《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限期糾正違法行為;對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程序等情況,分別作出責令限期履行、責令改正、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決定,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相關問題的處理結果應當向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反饋。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履行工作職責中,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主動配合,積極接受監督,不得阻擾和拒絕。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聘任期內不脫離原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均由原單位負責。
行政執法監督員履行職責的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聘任期限為每屆3年,屆滿自動解聘,也可以連聘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監督員必須妥善保管所持有的監督證件。證件丟失需立即到市司法局登記備案,并在全市范圍內聲明作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收回并吊銷其證件:
(一)涂改、損毀、轉借監督證件;
(二)妨礙、干擾行政執法工作;
(三)持監督證件搞特權或開展與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無關事項的;
(四)原工作崗位發生變化,不再適合進行執法監督活動。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在行政執法監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收回聘書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件:
(一)連續三次以上無故缺席市司法局組織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的;
(二)不能正確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的;
(三)違法行使行政執法監督職權的;
(四)利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謀取私利的;
(五)以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的名義從事與行政執法監督無關的活動,影響惡劣的;
(六)有其他違法違紀情形的。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人員干擾、阻擾、拒絕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履行監督職能的,隱瞞、偽造、毀滅相關證據的,對要求改正事項拒不整改或者拖延整改的,或者對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打擊報復的,給予通報批評,并暫扣相關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