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城區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
《定州市農村宅基地資格權管理指導意見(試行)》《定州市農村宅基地流轉管理暫行辦法》《定州市宅基地分配和村民建房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此件公開發布)
定州市農村宅基地資格權管理
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定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資格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宅基地資格權以“戶”為單位,按照“一戶一宅、限定面積”原則認定登記,以“戶”為單位統一行使(以下簡稱資格權戶)。
第三條 宅基地資格權不可轉讓,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剝奪和限制宅基地農戶資格權。
第四條 宅基地資格權的認定應遵循“依據法律、村民自治、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確保戶有所居,維護農村穩定。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資格權戶的認定,不應僅以公安戶籍作為唯一依據,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戶內成員具備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二)世居或長期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
(三)與本集體經濟組織存在權利義務關系。
第六條 下列農村居民戶,不存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資格權消滅情形的,可以認定為農村宅基地資格權戶:
(一)二輪土地延包取得土地承包權的家庭戶;
(二)有二輪土地延包承包權的家庭戶,其子女符合“分戶”條件分戶另居的;
(三)因國家政策性遷入或經法定程序加入,而新形成的家庭戶。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資格權戶“分戶”的基本原則。
(一)農村獨生子女與父母確定為一戶;
(二)農村多子女戶,子女已達到結婚年齡且需在本村定居的,可確定為一戶。父母應隨其中一位子女組成一戶;
(三)三代(含三代)以上共同居住,第三代已達到結婚年齡且需在本村定居的,可確定為一戶;
(四)子女均不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父母,可單獨確定為一戶;
(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直系親屬的,可單獨確定為一戶;
(六)因婚姻家庭關系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在原集體經濟組織無宅基地的,參照本條第(一)(二)款標準;
(七)離婚后無宅基地,且需在本村居住的,可確定為一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資格權消滅:
(一)申請自愿退出宅基地資格權的;
(二)在其他集體經濟組織已享受宅基地的;
(三)已享受過拆遷安置政策的;
(四)其他不符合宅基地資格權的情形。
第九條 資格權戶離開本集體經濟組織生活的,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鼓勵其以暫時退出(退出使用權、保留資格權)或永久退出(同時退出使用權和資格權)的方式,向村集體經濟組織退出宅基地。
第十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情形,依法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經表決同意后認定。
第十一條 宅基地資格權戶的認定,由符合認定條件的家庭戶提出申請,村集體經濟組織初核登記,經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報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對宅基地資格權進行動態調整,對于新增資格權戶或資格權消滅,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依法予以認定。
第十三條 宅基地資格權實行數據庫管理,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基礎數據錄入、日常維護及動態調整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流轉管理,根據《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廳字〔2020〕18號)、《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管理辦法》(冀政辦字〔2019〕63號)要求,結合定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交易必須在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下,由農戶本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在農村產權交易機構進行。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可采取轉讓、出租、入股、贈與等方式進行流轉。出讓方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出讓方流轉宅基地后仍有合法穩定住所,能保證基本居住需要,流轉后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二)流轉的宅基地,必須依法取得產權明晰無爭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
(三)宅基地流轉必須經村委會或村民代表會同意。
(四)流轉的宅基地不得擅自改變合同約定的用途。
其中,通過轉讓、贈與等方式進行流轉的,受讓方應當為全市范圍內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還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符合立戶條件且無宅基地的。
(二)原所有宅基地退回村集體經濟組織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準備轉讓、出租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以選擇協議出讓或競價兩種方式進行流轉。通過協議轉讓的,交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報村委會把關。流程為:
(一)申請。宅基地流轉出讓方將出讓申請報村委會審查,經同意后,將相關信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宅基地受讓方向本村集體提交申請,經村委會審核符合受讓條件的,由村委會出具符合受讓條件證明。
(二)審批。鄉鎮人民政府宅基地管理部門在接到轉讓申請后,組織人員對宅基地流轉進行調查,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批準。
(三)交易。宅基地流轉雙方持申請及相關材料到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或鄉鎮農村產權交易窗口,按照《定州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住房財產權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交易項目成交后,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規范合同,出具《河北省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鑒證書》。
(四)流轉收益分配。宅基地收益須在集體經濟組織和原宅基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出讓方按合同價款4%的比例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宅基地流轉調節金。宅基地轉讓集體收益在交易環節收取。
(五)變更登記。涉及權屬變更的,流轉交易雙方持產權交易鑒證書等相關材料,到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條 通過入股、贈與等方式進行流轉的,也須經當地村民委員會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由出讓方和受讓方依法簽訂合同,在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鑒證。
第六條 法律責任。
(一)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通過依法流轉交易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法規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剝奪和侵害。
(二)嚴禁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或購買房屋。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通過依法流轉交易的,市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流轉交易雙方負責。
(四)市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流轉交易的監管和執法力度,堅決打擊私自交易、違規建設等違法行為,對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紀嚴肅追責。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定州市宅基地分配和村民建房審批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管理和村民自建住房及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條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編制年度宅基地用地計劃并通報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和規劃許可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依法履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行業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對村民自建住房建設質量安全進行監管,負責引導村民住房建筑風貌,組織編制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
市行政審批局負責辦理農村宅基地和房屋不動產登記。
各鄉鎮(街道)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和村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對村民自建住房質量安全負屬地管理責任。
第五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應當嚴格土地用途管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嚴格實行“一戶一宅”。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調換農村宅基地、集中連片推行異址翻建、改建等多種方式,解決村民原住宅超規定面積使用問題。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符合建房建筑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等相關標準和規范要求;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新增宅基地在符合規劃的條件下可以使用農用地,但要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申請,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審批的宅基地面積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原址翻建、改建,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證載面積。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原址翻建、改建超標面積進行備注,由翻建、改建戶臨時使用,遇有村莊改造、征地拆遷等情形,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依法收回超占宅基地。房基(含附屬用房)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使用宅基地:
(一)被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為資格權戶,按照“一戶一宅”原則缺少宅基地的;
(二)現住房影響鄉村建設相關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三)因自然災害損毀或者避讓地質災害搬遷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存在宅基地資格權消滅情形的;
(二)村民出賣、出租、贈與原住宅的;
(三)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無償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四)雖符合分戶條件,但分戶后戶均面積超過200平方米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村級申請審查
第十條 農戶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提出書面申請,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書;
(二)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三)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四)家庭戶口簿復印件、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五)選用政府部門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通用房屋設計圖紙、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審核的圖紙,或者由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提供的圖紙。
第十一條 村級組織初審。村級組織收到農戶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表》《承諾書》等材料是否完整進行初審,填寫不完整的退回申請人補正,填寫完整的提交最近一次即將召開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
第十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村級組織依法召集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資格、申請理由、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是否符合鄉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建筑層高、外觀風貌等是否符合當地相關規定,是否征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進行討論,所做決定應當經過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三條 公示。村級組織將村民代表會議所作決定及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審查結果上報。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級組織在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上簽署意見,連同村民申請書、承諾書、村民代表會議記錄、公示情況等材料一并報送鄉鎮(街道)審批。村級組織應當做好檔案資料留存工作。
第四章 鄉級審核批準
第十五條 初步審核。鄉鎮(街道)應當在行政綜合服務中心設立宅基地和建房審批管理窗口,方便群眾辦事。收到宅基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填寫是否符合要求等當場進行審核。報送材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報送材料不完備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六條 部門聯審和現場勘查。鄉鎮(街道)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后,應及時組織鄉鎮(街道)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部門聯審和現場勘查。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級審核公示等;用地建房涉及林業規劃、河道防洪泄洪退讓、高壓供電架空走廊、公路鐵路及各類工程管線安全退讓距離等問題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代表鄉鎮(街道)組織征求林業、水利、電力、交通等相關鄉鎮(街道)內設機構或部門派駐鄉鎮(街道)機構的意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審查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地質條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及未利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用地及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對部門聯審和現場勘查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查意見并繪制宅基地坐標平面位置圖。
第十七條 鄉鎮(街道)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審核。鄉鎮(街道)應當在收到部門聯審和現場勘查結果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召開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會議進行審核,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鄉鎮(街道)自受理農村宅基地申請之日起至作出審批決定,原則上不超過20個工作日,農用地及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時限不包含在內。2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鄉鎮(街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審批公布。經鄉鎮(街道)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審核,認為符合應予批準條件的,自做出準予批準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向申請人發放《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不予批準的,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
第十九條 歸檔備案。鄉鎮(街道)應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將審批情況書面報市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備案。
第五章 宅基地批后管理
第二十條 批放宅基地。經批準用地建房的村民,應當在開工前逐級向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街道)行政綜合服務中心提出開工申請。鄉鎮(街道)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在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會同村級宅基地管理小組,完成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四至及建房位置,做好現場工作記錄或錄音錄像,指導村民按照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二十一條 全過程監管。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會同村級宅基地管理小組,對村民建房實施全過程監管,檢查村民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設計圖紙、規劃要求建設住房等。發現不符情況,責令停工、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條 竣工驗收。村民建房完成后應當及時逐級向村集體經濟組織、鄉鎮(街道)申請竣工驗收。鄉鎮(街道)應當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隊等相關部門,會同村級宅基地管理小組,在收到驗收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實地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未按批準要求使用宅基地的,由鄉鎮(街道)責令整改。屬于建新退舊的,將舊宅基地在90日內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方予驗收。
第二十三條 登記。驗收后,由鄉鎮(街道)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或變更不動產登記;涉及另行選址新建住宅的,按規定注銷原不動產權證書。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市農業農村局要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調查統計,確需新增用地的,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報送省農業農村廳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年度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建議。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結合國家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年度新增建房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支持各鄉鎮(街道)做好農民建房用地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鄉鎮(街道)應當成立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人任主任,分管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行政綜合服務中心、綜合執法等相關工作的副職任副主任,農業綜合服務中心、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辦公室、行政綜合服務中心、綜合執法隊等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村莊建設規劃委員會,負責宅基地和建房審批管理的日常工作。村級成立由“兩委”干部組成的宅基地管理小組,配合鄉鎮(街道)做好宅基地放線、建房監督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街道)應當建立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五公開”制度,主動公開村莊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結果、投訴舉報方式。
第二十七條 鄉鎮(街道)應當建立宅基地動態巡查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時處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定州市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圖
程序步驟 主 體 所需資料及辦理內容
農村宅基地監管“三到場”示意圖
附件2
XX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書
XX村村委會:
戶主姓名: ,身份證號: ,戶籍人口 人,本戶因第 項理由:
1.被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定為資格權戶,按照“一戶一宅”原則缺少宅基地;
2.現住房影響鄉村建設相關規劃,需要搬遷重建;
3.因自然災害損毀或者避讓地質災害搬遷;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
5.住房年久失修
6.改善生活條件
7.其它
特申請
1.分戶新建住房
2.按照規劃遷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擴、翻建住房
4.其他
望批準為盼!
申請人(戶主)簽字(手印):
聯 系 電 話:
年 月 日
附件3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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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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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歲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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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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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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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信息 |
姓名 |
年齡 |
與戶主關系 |
身份證號 |
戶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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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宅基地及農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 |
建筑面積 |
㎡ |
權屬證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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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宅基地處置情況 |
1.保留(㎡); 2.退給村集體;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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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請宅基地及建房(規劃許可)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 |
備注 面積 |
㎡ |
房基 占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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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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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東至:南至: |
建房類型: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3.異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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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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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類 |
1. 建設用地 2. 未利用地 3. 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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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積 |
㎡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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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相鄰權利人簽字(不作為法定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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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理由 |
申請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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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組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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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附件4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因(1.分戶新建住房 2.按照規劃遷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擴、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請在 鄉(鎮、街道) 村使用宅基地建房,現鄭重承諾:
1.本人及家庭成員符合“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經批準后,我將嚴格按照批復位置和面積動工建設,在批準后 月內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設完成后,按照規定 日內拆除舊房,并無償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隱瞞或未履行承諾,本人愿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承諾人:
年 月 日
附件5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 |
家庭住址 |
申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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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批準宅基地及建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 |
房基占地面積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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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東至:南至: |
性質: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3.異址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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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北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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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類 |
1. 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 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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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建筑面積 |
㎡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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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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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門 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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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審查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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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意見 |
分管負責人:
年 月 日 |
主要負責人:(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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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其他部門包括該宗宅基地所涉及的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環保、電力等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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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 基 地 坐 落 平 面 位 置 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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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踏勘人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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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圖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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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至,并標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
附件6
附件7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存根)
農宅字 號
戶 主 姓 名 |
|
批準用地面積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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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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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詳見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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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東 南 |
西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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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書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備注: |
附圖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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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具體位置、長度、四至,并表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
填寫說明:
1.編號規則:編號數字共18位,前6位數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詳見民政部網站www.mca.gov.cn)執行;7-9位數字表示街道(地區)辦事處、鎮、鄉,按GB/T10114的規定執行;10-13位數字代表證書發放年份;14-18位數字代表證書發放序號。
2.批準書有效期:指按照本省(區、市)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宅基地申請批準后農戶必須開工建設的時間。
附件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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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編號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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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 街道 |
發證機構 |
證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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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1-6位) |
鄉鎮街道 (7-9位) |
發放年份 (10-13位) |
發放序號 (14-18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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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早鎮 |
留早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01 |
**** |
***** |
息冢鎮 |
息冢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02 |
**** |
***** |
東留春鄉 |
東留春鄉人民政府 |
130682 |
003 |
**** |
***** |
楊家莊鄉 |
楊家莊鄉人民政府 |
130682 |
004 |
**** |
***** |
號頭莊鄉 |
號頭莊鄉人民政府 |
130682 |
005 |
**** |
***** |
東亭鎮 |
東亭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06 |
**** |
***** |
長安路 |
長安路街道辦事處 |
130682 |
007 |
**** |
***** |
李親顧鎮 |
李親顧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08 |
**** |
***** |
邢邑鎮 |
邢邑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09 |
**** |
***** |
周村鎮 |
周村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10 |
**** |
***** |
磚路鎮 |
磚路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11 |
**** |
***** |
西城區 |
西城區街道辦事處 |
130682 |
012 |
**** |
***** |
子位鎮 |
子位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13 |
**** |
***** |
西城鄉 |
西城鄉人民政府 |
130682 |
014 |
**** |
***** |
龐村鎮 |
龐村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15 |
**** |
***** |
叮嚀店鎮 |
叮嚀店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16 |
**** |
***** |
大辛莊鎮 |
大辛莊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17 |
**** |
***** |
明月店鎮 |
明月店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18 |
**** |
***** |
東旺鎮 |
東旺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19 |
**** |
***** |
大鹿莊鄉 |
大鹿莊鄉人民政府 |
130682 |
020 |
**** |
***** |
開元鎮 |
開元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21 |
**** |
***** |
清風店鎮 |
清風店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22 |
**** |
***** |
高蓬鎮 |
高蓬鎮人民政府 |
130682 |
023 |
**** |
***** |
南城區 |
南城區街道辦事處 |
130682 |
024 |
**** |
***** |
北城區 |
北城區街道辦事處 |
130682 |
025 |
**** |
***** |
附件9
申請戶信息 |
戶主 |
|
戶籍人口 (人) |
|
|
宅基地審批建房基本情況 |
地類 |
審批總面積: m2 |
位置 |
|
|
其中:1.建設用地: m2 |
|||||
2.未利用地: m2 |
|||||
3.農用地(耕地、林地、其它 ) m2 |
|||||
四至 |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
建房類型 |
□原址翻建 □改擴建 □異址新建 |
鎮(街道)舉報電話:****
附件10
農村宅基地審批實地放線記錄表
調查時間: 年 月 日 |
|||||
戶主姓名 |
|
身份證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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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共 人 |
擬建房面積 |
m2 |
||
建房位置 |
鎮(街道) 村 村民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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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類 |
1.農用地 2.建設用地 3.未利用地 |
是否異地新建 |
|
||
開工條件 情況說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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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線草圖 |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至,并標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
||||
放線人員簽字 |
|
||||
建房農戶 簽字(摁手印) |
|
附件11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申請戶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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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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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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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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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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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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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宅基地面積 |
㎡ |
實用宅基地面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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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房基占地面積 |
㎡ |
實際房基占地面積 |
㎡ |
|||||
批建層數/高度 |
層/ 米 |
竣工層數/高度 |
層/ 米 |
|||||
拆舊退還宅基情況 |
1.不屬于 2.屬于,已落實 3.屬于,尚未落實 |
|||||||
竣工平面簡圖(標注長寬及四至) |
經辦人: |
|||||||
驗收單位意見 |
鄉鎮(街道)農業農村部門意見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鄉鎮(街道)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驗收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備注 |
|
附件12
鄉鎮(街道)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備案表
鄉鎮(街道)名稱(蓋章) 報送時間 : 年 月 日
序號 |
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碼 |
家庭住址 |
家庭 人口 |
批準宅基地及建房情況 |
|||||||||||||
宅基地 批準書證號 |
宅基地面積(m2) |
建房位置 |
四至 |
地類(m2) |
住房 建筑 面積 (m2) |
性質 |
|||||||||||||
東 |
南 |
西 |
北 |
建設 用地 |
未利 用地 |
其他 |
原址 翻建 |
改擴建 |
異址 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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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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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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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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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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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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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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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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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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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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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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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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