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事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令第713號)、《河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辦法》(省政府令〔2019〕第12號)和《定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規定》(定政發〔2020〕1號)及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適用本規定。市政府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區辦事處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辦法是指行政機關在管理社會事務和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社會公眾或組織的重大切身利益或者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之前,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后再作出決定的辦法。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應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民主討論、科學決策為原則。
第二章 公眾參與的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公眾參與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眾代表或利益相關方代表。
第六條 下列事項應實行公眾參與辦法: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六)其他應當實行公眾參與的事項。
第七條 公眾參與應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通過電視、報刊、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二)通過設立固定的信息公開欄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三)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設置公開征求見意箱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四)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聽證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五)邀請公眾代表或利益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的方式進行。
(六)其他便于公眾參與的渠道。
第三章 時限和規定
第八條 公眾參與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若因情況緊急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九條 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決策承辦部門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決策承辦部門包辦公眾意見,或者只聽取贊成的意見,漏報、瞞報公眾意見。
第十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聽證參加人名單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一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決策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部門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方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市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以采納。應當公開聽取但未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重大行政事項不得提交決策機關決策。
第十三條 決策作出后,承辦部門應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向社會公眾公開收集到的意見情況、意見采納的情況和不預采納的理由,并與政策文件、政策解讀同步公開。
第十四條 禁止公眾參與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事項。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市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的督促、指導與考核機制,加強對決策承辦單位的指導、督促,并將公眾參與的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納入政務公開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