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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
 
《定州市政務公開考核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4-08-05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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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政務公開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全市政務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河北省政務公開工作考核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政務公開工作考核,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政府統一領導對所屬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政務公開工作的考核。市政府辦公室根據市政府的部署,具體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注重實效,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標準: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制度完善,貫徹執行到位;公開內容明確具體,發布解讀回應高效;公開載體實用多樣,信息獲取方便快捷;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社會滿意度高。
  第六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內容:
  (一)組織保障方面。包括成立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落實領導責任、明確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制定年度計劃、開展業務培訓、加強經費保障等情況。
  (二)信息管理方面。信息制作、獲取、保存、處理等情況。
  (三)主動公開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政務公開事項清單等制定發布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接收、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制度建設,以及因政府信息公開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辦理情況。
  (五)政策解讀方面。包括明確解讀主體、時限、內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讀實效等情況。
  (六)回應關切方面。包括明確回應責任、突出回應重點、做好研判處置、提升回應效果,有效應對重大政務輿情工作情況。
  (七)公眾參與方面。包括建立健全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機制,明確公眾參與事項范圍、規范公眾參與方式、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等情況。
  (八)平臺建設方面。包括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府公報、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新聞發布會、政務熱線等政務公開平臺場所的建設管理和作用發揮情況。
  (九)監督檢查方面。包括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處理情況,責任追究等情況。
  (十)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七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方式:采取日常掌握情況與年度集中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具體采取平時考核、單位自查、集中考核、綜合評價等方式。
  (一)平時考核由市政府辦公室通過日常信息反饋、情況交流、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掌握被考核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情況;
  (二)單位自查由被考核單位對照考核指標自行組織檢查;
  (三)集中考核由市政府辦公室采取查閱文件資料、走訪有關單位和人員等方式進行;
  (四)綜合評價由考核組根據平時考核結果、自查結果、集中考核結果,以及社會評議結果等進行綜合評定。
  第八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程序:
  (一)市政府辦公室制定考核方案,結合年度工作要點確定考核指標;
  (二)向被考核單位下發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單位根據考核通知開展自查,并按要求報送情況材料;
  (四)考核組進行網上核查、實地檢查或抽查;
  (五)考核組在全面考核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本級政府審定;
  (六)向被考核單位書面反饋考核結果并予公布。
  第九條 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設定分值和評分標準。
  第十條 政務公開工作納入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根據年度考核結果,對政務公開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年度考核結果不合格的單位,在考核結果通報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整改報告;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約談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辦法》
2、《河北省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附件1
河北省政務公開工作社會評議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評議,是指全省各級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公開工作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 社會評議的對象是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被評議單位)。
  第四條 社會評議堅持依法依規、公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社會評議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指定機構、人員負責政務公開日常工作;
  (二)公開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
  (三)公開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的時限要求;
  (四)公開的方式、渠道和設施是否便捷有效;
  (五)公開的制度是否健全規范、落實到位;
  (六)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是否依法依規和高效便民;
  (七)其他需要進行社會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 社會評議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擬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標準、方式等;
  (二)印發社會評議通知或在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場所等渠道發布社會評議信息;
  (三)組織實施社會評議,匯總評議結果;
  (四)確定評議等次;
  (五)向被評議單位書面反饋評議情況,同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政務公開主管部門報告評議結果。
  第七條 社會評議的方式包括:
  (一)公眾評議。根據評議內容設計調查問卷,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務服務場所等渠道公布,由社會公眾進行評議;
  (二)代表評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代表和專家學者組成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三)其他適用的評議方式。
  第八條 社會評議等次分為滿意、基本滿意和不滿意。評議結果作為被評議單位政務公開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社會評議情況列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對社會評議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被評議單位應當按要求整改,自接到整改通知20個工作日內向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報告整改情況。未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約談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北省政務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政務公開工作規范有序開展,預防和糾正違反政務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需要追究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違反政務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及時,有錯必究、錯責相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一)組織領導不力,沒有及時準確貫徹執行政務公開決策部署的;
  (二)政務公開機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實,工作流于形式的;
  (三)不按照規定公開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不及時更新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四)未履行信息公開審查程序,錯誤公開信息,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五)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不予辦理或未按規定時限辦理,以及隱瞞或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未及時發布準確信息予以澄清的;
  (七)對重大政策宣傳解讀不到位,甚至錯誤解讀,對政策效力發揮造成不利影響;
  (八)對重大政務輿情監測、收集、處置、回應不力,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九)未及時處理群眾有關信息公開的投訴、舉報,對相關責任人包庇縱容的;
  (十)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檢查、考核、評議,或者不落實檢查、考核、評議決定要求的;
  (十一)違反政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責令整改;
  (二)通報批評;
  (三)約談;
  (四)處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或合并適用。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務公開規定,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整改;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約談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建議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一)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的;
  (二)及時改正錯誤的;
  (三)主動采取措施,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避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推卸、轉嫁責任的;
  (二)干擾、妨礙調查處理的;
(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一年內出現兩次或者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責任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對違反政務公開工作規定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程序、申訴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政務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辦字〔2009〕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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