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 定州市小勇車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130682MA0D7Y2B2U
住所(住址):定州市長安路東甘德村12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高*
身份證號碼:1324***
2024年9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合格證上標明的額定電壓是48V,現場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加裝有5塊蓄電池,涉嫌改裝蓄電池的行為,當場下發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經主管局長批準于2024年9月24日予以立案。
經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改裝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三)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之規定。屬于改裝蓄電池的行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身份信息。
2.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影像資料一份,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3.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1份,詢問視頻資料一份,證明當事人承認改裝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違法事實及細節。
以上證據分別由當事人簽名認可。
2024年5月7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定市監罰告〔2024〕長安21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當事人改裝蓄電池的行為,違反了《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三)改裝電動機、蓄電池等部件;”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個體經營,規模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具有從輕或減輕情節。根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從輕實施處罰。
依據《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等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私自拼裝、加裝、改裝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及《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行政裁量權基準〈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2022年5月1日施行)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四條,因當事人行為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取較輕:“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一萬八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代收機構(代收機構名稱: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收款人名稱:定州市財政局,賬號:(130607408012020200005063)繳納罰款(繳款方式:現金、轉賬支票、POS機刷卡、網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罰沒許可證號:05040060)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1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一份承辦機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