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 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定市監處罰〔2024〕296號
當事人: 定州市窗云服裝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2130682MAC3KR2L94
住所(住址):定州市南城區中山中路地下商業街F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封**
身份證件號碼: ***
2024年8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的部分衛衣、外套、棒球服等服裝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同日,經主管局長批準予以立案。
經查,當事人主要經營各種服裝、日用百貨、玩具等,
因為工作人員的疏忽,導致部分衛衣、外套、棒球服等服裝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由于當事人為個人經營,自負盈虧,未建立進銷貨臺賬,無法計算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商品的銷售收入和利潤。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4年8月21日,我局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
一份和照片視頻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服裝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
證據二:2024年8月22日,對當事人的詢問筆錄一份,
證明當事人經營服裝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詳細情況;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以上證據分別由當事人簽名認可。
2024年9月30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定市監罰告〔2024〕南城1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進行陳述和申辯,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衛衣、外套、棒球服等服裝,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屬于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的行為不具有不予處罰、減輕、從輕、從重處罰情形,根據《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實施一般行政處罰。 根據《河北省市場監管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準的規定,罰款區間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代收機構(代收機構名稱: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東路,收款人名稱:定州市財政局,賬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繳納罰款(繳款方式:現金、轉賬支票、POS機刷卡、網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罰沒許可證號:05040060)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定州市 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承辦機構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