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我局行政執法職能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向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提出的投訴和舉報。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執法職能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抽象行政行為。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我局執法監督部門投訴:
(一)認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給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二)認為無正當理由拒絕行政審批、或者不按規定程序辦理行政許可的;
(三)認為不依法告知聽證、復議或者訴訟等救濟權利的;
(四)認為違法進行收費或違反罰款收繳分離規定的;
(五)認為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越權履職,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認為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損害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
(七)發現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或不出示證件,不按法定程序執法或不文明執法,態度蠻橫、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投訴舉報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
(二)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三)屬于可以投訴舉報的范圍。
(四)屬于行政執法投訴機關管轄。
第五條 投訴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監管職責范圍的;
(二)無明確投訴舉報對象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四)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機構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投訴舉報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五)信訪終結的;
(六)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對投訴舉報不予受理的,應向投訴、舉報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據。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投訴時,應當提交行政執法投訴申請書。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信函方式投訴,其內容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七條 執法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對投訴申請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投訴申請符合本制度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本制度規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訴申請屬于信訪部門處理的,告知投訴人向信訪部門反映;
(三)投訴內容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告知投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四)投訴內容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告知投訴人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執法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對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聽取被投訴舉報方的陳述和申辯。調查人員與投訴舉報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九條 發現投訴情況屬實的,應當制發《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通知有關機構限期改正。對責任人進行追究處理。
第十條 負責辦理投訴舉報的人員應當嚴格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個人隱私,不得泄露相關信息,防止投訴舉報人被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定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電話:0312—2660677。郵箱:scjgfzk@126.com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