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依據 |
適用條件 |
1 |
查封、扣押發布的廣告中涉嫌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1.適用于廣告主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宣傳單等發布; |
2 |
查封、扣押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涉嫌未表明出處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1.廣告引證內容真實、準確; |
3 |
查封、扣押涉嫌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未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一款: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1.已取得專利權且不存在終止、撤銷、無效等情形; |
4 |
查封、扣押涉嫌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未標明“廣告”字樣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1.能使公眾辨明為廣告; |
5 |
查封、扣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涉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相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等財物。 |
1.符合“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的違法行為,除防止證據損毀以外的; 2.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6 |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 |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
1. 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 2.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7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符合“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的違法行為,除防止證據損毀以外的; |
8 |
對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產品的查封、扣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首次被發現實施此類違法行為,且貨值金額在1000元以下; 2.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9 |
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
1.符合“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的違法行為,除防止證據損毀以外的;2.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3.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
10 |
對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一致的產品的查封、扣押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獲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認證證書所含內容的,應當與認證證書的內容相一致,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標識標注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
1.符合“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的違法行為,除防止證據損毀以外的; |
11 |
對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的查封扣押 |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認證委托人應當建立認證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認證標志的使用情況如實記錄和存檔,按照認證規則規定在產品及其包裝、廣告、產品介紹等宣傳材料中正確使用和標注認證標志。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查封、扣押未經認證的產品或者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 |
1.符合“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的違法行為,除防止證據損毀以外的; |
12 |
查封、扣押未依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產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企業必須在其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縣級以上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三)對有證據表明屬于違反本條例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列入目錄產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1.符合“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的違法行為,除防止證據損毀以外的; 2.已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自行改正或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改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