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項目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承辦機構(處室) |
依據 |
實施對象 |
申報條件 |
辦理程序 |
申報材料及數量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和標準 |
救濟渠道 |
辦公電話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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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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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的核發 |
行 政 許 可 |
定 州 市 農 業 農 村 局 |
動 檢 站 |
法律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自然人、企業法人 |
1.《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由畜禽養殖地的動物檢疫部門經產地檢疫后提供; |
受理--審批--辦結 |
1、檢疫申報單(一式1份) |
20個工作日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協商、調解、請求行政機關處理、仲裁、訴訟 |
2336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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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 藥 經 營 許 可 |
行 政 許 可 |
定 州 市 農 業 農 村 局 |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1《農藥管理條例》 |
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組織 |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7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一)有具備農藥和病蟲害防治專業知識,熟悉農藥管理規定,能夠指導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經營人員; (二)有與其他商品以及飲用水水源、生活區域等有效隔離的營業場所和倉儲場所,并配備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防護設施; (三)有與所申請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臺賬記錄、安全防護、應急處置、倉儲管理等制度。 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的,還應當配備相應的用藥指導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技術人員,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定點經營。 |
受理--審查--復核--辦結 |
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
20個工作日 |
20個工作日 |
不 收 費 |
協商、調解、請求行政機關處理、仲裁、訴訟 |
2330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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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農 藥 廣 告 審 查 |
行 政 許 可 |
定 州 市 農 業 農 村 局 |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法律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其他組織 |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
申請--受理--審查--審定--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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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個工作日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協商、調解、請求行政機關處理、仲裁、訴訟 |
2330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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