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完善,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日益增強,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不斷優化。但是,仍存在部分政策措施對應當由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領域進行不當干預,如設定歧視性標準、限制商品要素流通、實施地方保護、區域封鎖等。這些政策措施不僅扭曲了市場資源配置,提高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還抑制了社會創新活力,不利于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決策部署,進一步規范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為,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經營者合法權益,國務院于2024年5月11日通過了《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定于2024年8月1日正式實施。
二、出臺意義
1.完善反壟斷法律體系:《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反壟斷法律體系進一步健全,形成了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內容完備、制度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系。這對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打破行政壟斷具有重要意義。
2.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做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為從源頭上防止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出臺提供了有力保障。
3.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條例》的實施有助于打破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促進商品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動,推動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提高市場競爭力。
4.激發市場活力和創新動力:通過公平競爭審查,確保各類市場主體在同等條件下展開競爭,有助于激發市場活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
三、條例解讀
(一)審查范圍
《條例》第二條規定,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這意味著公平競爭審查的范圍覆蓋了所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法律層面,確保了公平競爭審查的全面性和系統性。
(二)審查標準
《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審查標準:
1.市場準入和退出: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如違法設置審批程序、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交易等。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如限制外地或進口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等。
3.生產經營成本: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如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財政獎勵或補貼等。
4.生產經營行為:政策措施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如強制或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等。
(三)例外規定
《條例》同時規定了例外情形,即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特定情形(如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
(四)審查機制與監督保障
《條例》明確了公平競爭審查的工作機制,包括政策措施起草階段的自我審查、聯合審查、會同審查等。同時,強化了監督保障措施,如建立抽查制度、舉報處理制度、督查制度等,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有效實施。